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總則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12條
本法所稱被保險汽車,指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保險人接 到要保書後,逾十日未為承保或拒絕承保之意思表示者,該要保書所載之 汽車視為被保險汽車。

本保險保險證 (以下簡稱保險證) 所記載之汽車,推定為被保險汽車。

本法所稱未保險汽車,指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之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