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總則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11條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 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 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 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 ,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 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