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 104 年 04 月 10 日)
第6條
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 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合於營業常規,並審慎辦理事前徵信及事 後管理,一旦發生延滯應迅速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 理辦法規定積極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