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8條
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代要保人、被保 險人及受益人執行代理行為及依重整程序行使權利時,其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應訂定內部作業要點,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