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6條
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九款辦理 貸款、墊支或主管機關核定之用途,應依個案擬訂動支計畫並先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