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27條
安定基金內部組織人事、經費、業務等重要事項,安定基金捐助章程或本 辦法未規定者,由董事會另訂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