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25條
安定基金所設置各事務承辦部門,其各級人員得以專職雇用之。
前項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或撫卹 等相關事項,應訂定人事管理規章,報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