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23條
安定基金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總經理應遵照董事會決議,秉承董事長之指示綜理安定基金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