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22條
董事及監察人執行職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但推選董事長時, 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及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或監察人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 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但經董事會委任辦理專項事務 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