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21條
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連聘得連任,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 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及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親屬關係。

計算第一項比例時,對於經本會指定之董事,應自各該比例之分母及分子 項下扣除。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或 月退職酬勞金者,不在此限。

任期內因故改聘或因職務變動改聘者,其任期以分別補足原任董事或監察 人未滿之任期為止。

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聘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 。

董事或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任期屆滿前自行提出解聘者。

二、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其情節重大者。

三、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者。

四、有其他對安定基金不利之行為者。

董事如有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情形,其解聘須經董事會通過,始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