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20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安定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
二、查核簿冊文件。
三、監督安定基金業務及財務之執行。
四、其他依法令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