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18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現任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經現任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二、內部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
三、安定基金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四、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申請貸款。
六、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支出。
前項各款決議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第一項規定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但因緊急事由,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