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17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前項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若有特殊事由,得載明授權範圍並出具委託 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每名董事以代理一名為限。

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長 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須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 時,請求之董事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