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15條
安定基金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至十七人,其資格及產生方式,依捐助章 程規定辦理。

董事長對內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安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