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安定基金每年籌編預算前,應依捐助章程擬具年度營運目標及營運計畫送
主管機關核定,並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檢具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
,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上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報主管機關核
定。
安定基金因市場重大變遷及業務之實際需要,而需增加之支出,經提請董
事會同意,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列入年度決算辦理。
第一項預算書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預計表、收支預計表、現金流量預計表
;年度決算書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及財產目
錄。
安定基金之年度決算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將查核報告併同決算書報主
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