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6條
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 (理)事會通過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處 理程序應記載下列內容: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含董(理)事會授權額度、層級及執行單位)。

二、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含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三、內部控制制度(含風險管理措施、定期評估方式、及績效分析等)。

四、內部稽核制度(含內部稽核架構、查核頻率、查核範圍、稽核報告提 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等)。

五、指定高階主管人員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辦理績效。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