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4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社會福利事業之投資,以投資依法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 可設立,以興辦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 社會福利工作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及經營事業所需之設施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