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 106 年 10 月 19 日)
第4條
保險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組成要素:

一、控制環境:係保險業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基礎。控制環境包括 保險業之誠信與道德價值、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 員會治理監督責任、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績效衡量 及獎懲等。董(理)事會與管理階層應建立內部行為準則,包括訂定 董(理)事行為準則、員工行為準則等事項。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之先決條件為確立各項目標,並與保險業不同層 級單位相連結,同時需考慮保險業目標之適合性。管理階層應考量保 險業外部環境與商業模式改變之影響,以及可能發生之舞弊情事。其 評估結果,可協助保險業及時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

三、控制作業:係指保險業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適當政策與程序之行 動,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控制作業之執行應包括保險業所 有層級、業務流程內之各個階段、所有科技環境等範圍及對子公司之 監督與管理。

四、資訊與溝通:係指保險業蒐集、產生及使用來自內部與外部之攸關、 具品質之資訊,以支持內部控制其他組成要素之持續運作,並確保資 訊在保險業內部與外部之間皆能進行有效溝通。內部控制制度須具備 產生規劃、執行、監督等所需資訊及提供資訊需求者適時取得資訊之 機制。

五、監督作業:係指保險業進行持續性評估、個別評估或兩者併行,以確 定內部控制制度之各組成要素是否已經存在及持續運作。持續性評估 係指不同層級營運過程中之例行評估;個別評估係由內部稽核人員、 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董(理)事會等其他人員進行評估。 對於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應向適當層級之管理階層、董(理 )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溝通,並及時改善。

第4-1條
前條第一款之董(理)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理)事發現保險業有受 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或獨立董事或監 察人(監事)並提報董(理)事會,且應督導所屬保險業通報主管機關。

第5條
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 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保險商品開發及管理作業:包括保險商品之風險評估、費率適足性之 評估、準備金充分性之評估及商品管理作業。

二、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包括文宣及保單揭露事項、招攬、核保、契約轉 換、復效、保全、收費。

三、保險商品理賠作業:包括事故調查、審核、付款作業。

四、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包括整體性投資政策、各種投資資產之取得、保 管、處分及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五、清償能力評估作業:包括各種準備金提存之評估、資產品質之評估、 資產與負債配合、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投資與資金之流動性管 理、財務狀況評估及資本適足之評估、保險業企業風險管理、保險業 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

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包括交易原則與方針、作業程序、公告申 報程序、會計處理方式、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七、再保險作業:包括再保險方式、各種風險及承受風險之評估,再保險 自留限額及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之選擇。

八、關於會計、總務、資源、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

九、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十、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

十一、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

十二、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機制。

十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管理,包括辨識、衡量 、監控洗錢及資恐風險之管理機制。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另依法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之保險業,應設計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 之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

保險業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 之管理。

前三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之訂定、修訂或廢止,必要時應有法令遵循、 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

第6條
保險業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用 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一、資訊處理部門之功能及職責劃分。

二、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

三、編製系統文書之控制。

四、程式及資料之存取控制。

五、資料輸出入之控制。

六、資料處理之控制。

七、電腦機房門禁之控制。

八、系統、檔案及電腦、通訊設備之安全控制。

九、硬體及系統軟體之購置、使用及維護之控制。

十、電腦病毒擴散及網路駭客入侵之防範控制。

十一、系統復原計畫、災變備援計畫及測試程序之控制。

十二、核心業務委外處理之控制。

十三、客戶及公司機密資料之保密及安全防範控制。

十四、電腦犯罪之防範控制。

第7條
保險業為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達成第二條所定內部控制之目標 ,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與風險管理機制及內部稽核制度等 內部控制三道防線。

為落實前項規範,保險業應配合採行下列措施:

一、內部稽核制度:設置稽核單位,負責查核各單位,並定期評估各單位 自行查核辦理績效。

二、法令遵循制度:由法令遵循主管依總機構所定之法令遵循計畫,適切 檢測各業務經辦人員執行業務是否確實遵循相關法令規章。

三、自行查核制度:由各業務、財務及資訊單位成員相互查核業務實際執 行情形,並由各單位指派主管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負責督導執行,以 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

四、會計師查核制度:由會計師於辦理保險業年度查核簽證時,查核保險 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正確性、內 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

五、風險控管機制:應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 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 情形。

保險業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實務守則之執行程序,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共同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8條
保險業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並經董(理)事會通過並定期 檢討修訂。

保險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

保險業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依據其業務規模、產品特質及整體經濟情勢等因素以辨識及評估可承 受之風險範圍。

二、應考慮之風險應包括核保風險、評估各項準備金之相關風險、市場風 險(包括利率風險)、作業風險及法令風險及其他相關風險。

三、管理階層應依據實際經濟情況,定期審視風險控制機制,並採取適當 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