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附則 ( 106 年 10 月 19 日)
第38條
保險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並考量該子 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規章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 部控制制度。

設有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之保險業應另建立集團整體性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計畫,包括在符合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當地法令下,以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為目的之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

保險業應依子公司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於年度稽核計畫 中訂定對子公司之查核計畫。

保險業之子公司應向母公司呈報董(理)事會議紀錄、會計師查核報告、 金融檢查機關檢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已設置內部稽核單位之子公司, 並應將稽核計畫、內部稽核報告所提重大缺失事項及改善辦理情形併同陳 報,由母公司予以審核,並督導子公司改善辦理。

總稽核應定期對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之成效加以考核,經報告董(理)事 會考核結果後,將其結果送子公司董(理)事會作為人事考評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