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附則 ( 106 年 10 月 19 日)
第37條
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 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如依其總公司所訂之相關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 定,有不低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得由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提出總公司制 度之詳細說明與我國制度之對照說明,經在台分公司負責人簽署後,報經 主管機關備查,依該制度辦理。

保險合作社因業務範圍及規模因素,得敘明具體事實、理由及擬採行之制 度內容,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或提出前項規定之說明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