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附則 ( 106 年 10 月 19 日)
第36條
保險業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 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保險業重大損失者,應立即作 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及通報主管機關,設 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