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總則 ( 106 年 10 月 19 日)
第3條
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如有董(理)事表示保留 或反對意見,保險業應將其意見及理由列入董(理)事會紀錄,連同經董 (理)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修正 時,亦同。

保險業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理)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保留或反對意見及理由列 入董(理)事會紀錄。

保險業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應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理)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理)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保險業董(理)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運結果,並對於 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