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104 年 05 月 18 日)
第9條
保險業應依人身保險業或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辦 理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之資本適足率之揭露。但一百零四年上半年 度及以前年度之資本適足率得以「百分之三百以上」、「百分之二百五十 以上,未達百分之三百」、「百分之二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五十」、 「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未達百分之一百五十」等 五等級表示揭露。

保險業不得將資本適足性相關資料,作為業務上之不當比較、宣傳或競爭 ,並不得令其招攬人員為不當之業務競爭。

前項不當比較、宣傳或競爭及其招攬人員不當業務競爭等事項之自律規範 ,由保險業同業公會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