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104 年 05 月 18 日)
第7條
保險業對於分配盈餘、買回股份或退還股金,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 五規定辦理。

保險業之資本適足率等級為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或資本嚴重不足者, 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規定採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