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104 年 05 月 18 日)
第6條
保險業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之相關資訊:

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含 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資本適足率, 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令保險業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保險業,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