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104 年 05 月 18 日)
第5條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之劃分如下:
一、資本適足: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達本法第一百四十三之四第一項規定 之百分之二百。
二、資本不足: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 二百。
三、資本顯著不足: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 一百五十。
四、資本嚴重不足:指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之四第三項規定,保險業資本 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