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01 日)
第9條
保險商品應揭露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一)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健康及傷害保險適用) 。

(二)有涉及費率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 期或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 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令文號及日期。

(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 定辦理者,並需列載最近一次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文號及 日期。

二、契約條款。

三、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四、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

五、短期費率表。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前項各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於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