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01 日)
第2條
財產保險業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編製之說明文件(以 下簡稱說明文件),應依本辦法規定記載,編製目錄及頁次,並以簡明易 懂之文字詳實明確記載,不得有虛偽不實或欠缺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