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01 日)
第12條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說明文件應登載於公司(合作社)及主管機關指 定之網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總公司(總社)、分公司(分社)及通訊處 等其他分支機構,或於上述各機構提供電腦設備供大眾公開查閱下載。

財產保險業得依合理公平原則,訂定說明文件之索取方式及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