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其他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二、依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向主管機關申報之事項。
三、更換簽證精算人員,其至少包含姓名、事實發生日、更換理由及相關
說明。
四、因分出再保險契約不續約、終止或修訂,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其不續約、終止或修訂之目的或理由及其生效日。
五、經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款事項應按季公布。
二、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
三、第三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