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01 日)
第9條
保險商品應揭露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一)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二)有涉及費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一次 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令文號 及日期。

(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 定辦理者,並需列載最近一次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文號及 日期。

二、契約條款。

三、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四、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並選取至 少一個代表年齡分別列示其各保單年度末之金額例表。

五、保單紅利之計算公式、相關說明及分紅保單紅利。

六、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規範。

七、契約轉換規定及限制。

八、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拒保之範圍。

九、保險費墊繳之方式。

十、保單借款條文及借款利率之決定方式。

十一、繳費方法及優惠方式。

十二、預定附加費用率:包含個人集體投保彙繳保件、高保額保件之計算 方式或原則,並得以投保年齡組距方式揭露。

十三、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十四、各保險商品成本分析。

前項各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於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