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指下列事項:
一、股權變動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執行
事件,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董事長、總經理、獨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異動者。
四、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發生異動者。
五、更換簽證會計師或變更會計年度者。但更換簽證會計師係因會計師事
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在此限。
六、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或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
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命令增資者。
七、董事會決議減資、增資發行新股者。
八、前二款減資、增資計畫或增資申請案未獲主管機關核准者。
九、變更公司名稱者。
十、有解散或保險契約轉讓之情事者。
十一、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
以外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但依法令規定損失得分年攤銷,或期中
財務報告因非重要子公司或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及相關損益金額係採
未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計算,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
意見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不在此限。
十二、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
十三、發生舞弊、訴訟、投資或業務經營不善,有影響商譽或財務健全之
虞者。
十四、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者。
人身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除應於事實發生二日內,將事實
發生之經過、影響及處理情形向主管機關報告外,並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
網站公開或召開記者會說明。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