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 ( 105 年 12 月 12 日)
第27條
保險人應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造具帳簿,載明該全委投資型 保險專設帳簿之處理狀況,並定期編製運用狀況報告書。

保險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 編具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年度決算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函 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