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 ( 105 年 12 月 12 日)
第24條
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 ,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於前項期間內表示異議而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不 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