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8條
簽證精算人員執行業務期間,如發現該保險業之經營有可能或已經造成其 財務負面重大影響之狀況時,簽證精算人員應即以書面向該保險業總經理 提報,並建議限期改善之措施。該保險業如逾期未能改善時,簽證精算人 員應以書面提報該保險業董(理)事會。遇情節重大者,簽證精算人員應 立即陳報主管機關。

簽證精算人員於完成簽證報告後,應另將該簽證報告併同其相關建議事項 提報該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必要時,該董(理)事會或主管機關得要 求簽證精算人員口頭說明書面內容。

複核精算人員於完成複核報告後,應另將該複核報告影送該保險業、其所 屬簽證精算人員參考,並由簽證精算人員將受複核之結果提報該保險業之 董(理)事會。必要時,該董(理)事會或主管機關得要求複核精算人員 口頭說明書面內容,簽證精算人員應予列席。

保險業應於前三項董(理)事會議後十五日內將該次會議紀錄報送主管機 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