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1條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應遵守所屬精算學(協)會之會員職業道德 規範或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定之職業道德規範,其簽證或 複核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在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上有應予說明,方不致令人誤解之事項,而未 予說明。

二、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內容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未予 揭露或更正。

三、採用與保險法令、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不相一致之方式,而未予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