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106 年 11 月 08 日)
第5條
保險業將保險商品送主管機關審查前應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評議,每次會 議應作成紀錄,送總經理核閱,並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為召集人,並由相關簽 署人員或其代理人出席作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