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106 年 11 月 08 日)
第4條
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包括下列流程:

一、商品研發。

二、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

三、送審準備。

前項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