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106 年 11 月 08 日)
第28條
保險業應邀出(列)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機構召開之保險商品審查會 ,應指派至少一人熟諳該保險商品之經理級以上人員代表出(列)席。出 (列)席人員於審查會議前,應詳閱會議資料;於審查會議後,應將重大 爭議及主要結論,向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提出書面報告,並陳報總經理核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