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106 年 11 月 08 日)
第22條
保險商品於準備銷售前,保險業應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查核下列 事項後,始得銷售該保險商品:

一、保險商品資訊揭露。

二、精算數據上線及核對。

三、風險控管機制及再保險安排。

四、資訊系統之設定及測試。

五、條款、要保書、費率表、簡介等文件之印製。

六、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