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106 年 11 月 08 日)
第20條
保險商品經審查通過者,如有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 釐訂時,除其性質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者,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辦理外,適用本準則之備查程序。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保險商品於本準則施行前經審查通過者,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