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106 年 11 月 08 日)
第2條
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 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各項程序辦理。

前項所稱保險商品,係指本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各種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 ,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資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