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106 年 11 月 08 日)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於財產保險商品送審,指保險業所指定符 合下列資格得為保險商品簽署負責之人員。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一、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核保人員 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者。

二、理賠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理賠人員 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理賠業務三年以上者。

三、精算人員:實際處理相關保險精算業務三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者:

(一)符合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算人員資 格,且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其簽證精算人員資格或經主管機關停止其 簽證期間已屆滿。

(二)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舉辦考試取得財產保險業商品 精算簽署人員證書。

四、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

(二)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 作五年以上。

(三)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並實際從事該項工作五年以上。

(四)曾從事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

(五)曾任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講授保險法之教師。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於保險業送審第十六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財產保險商品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