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104 年 07 月 22 日)
第8條
本辦法所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放款。

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後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但經協議分期償還 放款並依約履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