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104 年 07 月 22 日)
第6條
保險業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及備抵呆帳,經評估不足時 ,保險業應即依主管機關之要求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