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104 年 07 月 22 日)
第10條
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應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理,並 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逾期放款未轉 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科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