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 104 年 05 月 07 日)
第9條
保險業招攬、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不符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 七日修正施行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 日前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