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 104 年 05 月 07 日)
第8條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含並明定下列事項:

一、聘用理賠人員之資格、職掌範圍、在職訓練及獎懲。

二、受理申請理賠至簽署理賠同意之作業程序及流程圖,其中至少應包含 理賠處理費用之報支及帳務處理、理賠之調查、評估及理算、分層負 責授權權限、再保險攤回等。

三、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未具理賠人員之資格執行理賠簽署作業。

(二)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理賠。

(三)其他損害保戶權益之情事。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行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