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 104 年 05 月 07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招攬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

二、為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