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 104 年 05 月 07 日)
第14條
最近五年內曾經涉及不法或其他不誠信、不正當之行為經刑事判決確定, 顯示其不適合擔任保險業核保、理賠人員者,保險業不得聘用之;已聘用 者應解任之。